案件胜诉详细过程
案件缘由:原告陈某,先后给杨某夫妇共计350万元,并约定本息还款周期,期间,杨某告知其丈夫汪某去世,并补充借款协议书;但借款周期已到,被告未依约还款,遂起诉。
我方代理:原告陈某
案件经过:杨某夫妇因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共计借款350万元,并约定借款周期一年及还款本金及利息方案;杨某夫妇一直未能如约还款,两年后杨某告知其丈夫汪某去世,补签借款协议并约定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处理抵押品等。
原告陈某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决结果如下:
1、被告杨桂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卫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杨桂兰负担。
本案裁决书
以下展示部分判决结果,不可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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