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像大家关心的 “一户一宅” 标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还有新建住宅的建设标准等,都有明确说法。今天,空格律所就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些重点内容。
“一户一宅” 到底怎么算?新规明确认定标准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里,“一户一宅” 是关键原则,意思就是农村村民一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且面积不能超过规定。这个政策既能保障农民有房住,又能防止宅基地被乱占滥用、闲置浪费。
广州这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对 “一户” 的认定给出了 4 种情况,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就能认定为 “一户”:
1.夫妻和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住一起,算一户;
2.家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得和父母算一户,其他兄弟姐妹到了法定婚龄或者结婚后,可以申请分户;
3.要是独生子女,结婚后可以和父母继续算一户,也能单独立户;
4.离异后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也没房,这样可以算一户。
那 “一宅” 咋认定呢?村民要自己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村委会组织公示,没人提出反对意见后,由村委会出具意见,再报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另外,有这几种情况的,就不能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也不能购买村民集中住房了: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已经是 “一户多宅” 的;
3.把原来的住宅卖了、租出去或者送给别人的;
4.已经按多户合并建房认定了 “一户一宅” 的单户;
5.违反 “建新拆旧” 政策,没把旧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不同情况这样办
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扎实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盘活利用农户合法住房的有效办法。广州市的实施意见里,也明确要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还给出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的原则:
(1)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的农村住宅:从建成到现在都没扩建或翻建过,经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公示后没人有意见,村委会报镇街审核通过,就能确权登记。
(2)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住宅:
-1987 年 1 月 1 日到 199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的,经村委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按实测房屋面积确权登记;
-1999 年 1 月 1 日到 2015 年 7 月 14 日建成的,经村委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确认符合 “一户一宅” 和建房面积标准,同样按实测房屋面积确权登记。
(3)无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住宅:2015 年 7 月 15 日前建成,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按不同时期管理政策判断能不能确权登记。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同意、公示无异议,镇街确认符合 “一户一宅” 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得先补办用地手续,再申请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但建房面积超标的农村住宅:按标准规定的面积确权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这部分面积不算在权属面积里。
(5)存量宅基地房屋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以前施行的政策确定。2015 年 7 月 15 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确权登记;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 “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居民(含华侨)原来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 “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样要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