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分为以下5类:
刑事案件五种不予起诉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1 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 16 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列举 7 种情形,如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亲告罪未告诉或撤回、犯罪嫌疑人死亡等。
案例:甲被指控盗窃,但经调查证实案发时其身处异地,无作案时间,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即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据《刑法》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基于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体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总则适用情形:涵盖聋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 9 类可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分则常见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退赃且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赌博罪:受雇从事辅助活动且非获利主体,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罪:涉案人员积极退赃悔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 款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三、存疑不起诉
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决定。
证据不足情形: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缺失、证据存疑无法查证、矛盾无法排除、结论不具唯一性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第 4 款规定,二次补侦后证据仍不足,应当不起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检察机关设定考察期,若未成年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则最终不起诉;反之将提起公诉。
适用条件: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犯罪,可能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
考察与撤销:考验期 6 个月至 1 年,需遵守监督规定;若实施新罪或违反规定,将撤销决定并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2-284 条详细规定适用、监督及撤销程序。
五、特殊不起诉
特殊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且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检察机关可对数罪案件中部分罪名单独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法定程序与救济途径
程序流程:制作决定书→宣布送达→解除扣押冻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复查被害人 / 被不起诉人申诉。
被害人救济:若对决定不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院需终止复查并移交材料,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利。
了解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与程序,不仅有助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能让公众更清晰认识司法体系的公平与温度。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空格律所专业刑事律师。